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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节选)
发布日期:2013/10/20 浏览人数:6975

二、职工代表
  (八)职工代表的资格
  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上级委派或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用工单位吸纳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由用工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协商后确定。用工单位尚未吸纳劳务派遣人员为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
  (十)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厂)、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下级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从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职工代表的名额应当合理分配至有关选区。
  (十一)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线职工一般指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服务、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人员。
  职工代表的构成中,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指含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厂)、分院(校)的正、副职在内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十三)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新建和换届时选举产生的,以及经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资格等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
  1.职工代表是否具备当选的资格和条件;
  2.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3.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五)职工代表的撤免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需要被撤免的情形包括:
  1.退休、辞职、内退、协保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或工作岗位的;
  2.因病假、待岗、脱产学习等原因满6个月以上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
  3.严重失职失去选区内职工信任的;
  4.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5.本人提出辞去职工代表的;
  6.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区的。
  除以上第1、5种情形外,职工代表依照其他情形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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